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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CBAM过渡期核算与报告细则草稿(上)

[罗戈导读]欧委会6月13日公布了CBAM过渡期核算与报告细则草稿。本文介绍在过渡期内产品碳排放量核算与报告一事大致如何运作。

欧委会6月13日公布了CBAM过渡期核算与报告细则草稿。本文介绍在过渡期内产品碳排放量核算与报告一事大致如何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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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已于2023年5月17日正式生效成为法律。从今年10月1日开始,CBAM将进入实施过渡期,届时出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需要报告其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但无须为碳排放量支付费用)。为期27个月的过渡期结束后,从2026年1月1日开始,相关产品出口到欧盟时才需要为碳排放量支付费用,即俗称的“碳关税”。

在过渡期内核算并报告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需要欧盟提供详细的规则指引。为此,欧委会于6月13日仓促公布了一个CBAM过渡期核算及报告细则草稿(下简称“细则”)。截止到7月11日,各相关方均可对《细则》发表意见。笔者受有关机构委托也将提交评论意见。



CBAM过渡期的核算及报告细则分为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笔者的解读也相应地分为上、下两篇。本文为上篇,主要对应《细则》的正文部分,介绍在过渡期内报告产品碳排放量一事大致如何运作。《细则》的重头其实在附件里,是非常复杂的CBAM核算方法。笔者会另找时间在下篇中进行分析讲解。

为清晰易懂,下文采用问答方式。

问:这个《细则》适用于哪个阶段?

答:只适用于过渡期(transitional phase),也就是从2023年10月1日到2025年12月31日这个阶段。在此期间,出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只需要报告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而不必为碳排放量支付费用。《细则》规定了上述报告义务所涉及的方方面面。

过渡期之后,也就是从2026年1月1日开始,CBAM将进入“收费阶段”(definitive phase)。到时候相关产品进入欧盟时就要为碳排放量支付费用,即俗称的“碳关税”(注:严格来讲,这个费用既不是税也不是关税)。针对CBAM的“收费阶段”的核算与报告,欧委会还将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问:核算与报告规则是不是已经定下来了?

答:还没有。目前这个《细则》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是欧委会为了赶进度而仓促拿出的。虽然此稿并非最终版并且有颇多瑕疵,但笔者认为其中的大原则是不会变的,可以为过渡期的准备准备工作提供一些指引。

问:过渡期的排放量报告是谁提交?

答:是欧盟进口商(或者进口商的关务代表,indirect customs representative)。不论是过渡期的提交报告,还是未来在“收费阶段”缴纳碳排放费用,都是由欧盟进口商负责。但是这个负担归根结底还是要由出口国的生产企业来承担。在过渡期,生产企业要把产品生产的碳排放数据提供给进口商。

问:第一次提交报告是什么时候?

答:2024年1月31日。在过渡期内,进口商按季度提交其进口产品的排放量报告,截止期是一个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对于过渡期的第一个季度(2023年Q4)而言,提交报告的最后期限是2024年1月31日。当然,提交报告的前提条件是进口商在当季进口了相关产品。

问:进口商在过渡期报告什么?

答:简言之,报告进口产品的:1)数量,2)排放量,3)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如有)。

问:关于产品的排放,生产企业要提供哪些信息和数据?

答:主要是生产工厂的信息、产品生产的工序和工艺路径(例如铁水是高炉还是熔融还原)、工厂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分摊到产品的直接和间接排放量。

问:在过渡期内,是不是有些产品不用报告间接排放?

答:不是。在过渡期内所有产品都要报告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有的文章说过渡期内钢铁、铝和氢不需要报告间接排放——错了,这是混淆了过渡期的报告义务与“收费阶段”的支付义务。到2026年CBAM进入“收费阶段”之后,欧盟只对进口钢铁、铝和氢的直接排放收费,不对间接排放收费。但是在过渡期,这三种产品的间接排放还是要报的。

问:核算直接排放,是不是一定要用欧盟规定的方法?

答:分为两个阶段,开始时不是。

《细则》的原则是,CBAM核算应采用“附件”中规定的方法——下文称之为“CBAM核算规则”。这个“CBAM核算规则”就是对欧盟碳市场(EU ETS)核算规则的“改造”,这与笔者此前的判断完全一致。实际上细读《附件》会发现,有大段大段的文字是直接照搬EU ETS的核算规则。

但是,考虑到外国生产者无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掌握复杂的“CBAM核算规则”,《细则》规定在2024年底之前可以放松要求,给了其他三个可用选项,即可以使用外国碳市场、减排项目或者强制性排放监测措施的核算方法。

提请读者注意,《细则》在这一部分的表述很含糊,总体逻辑是在2025年之前不是特别较真,可以使用有一定可信度的非欧盟的核算方法。

问:欧盟接受的“最低配”的直接排放数据是什么样子?

答:在过渡期的前三个季度,除了前面提到的几种核算方法,进口商还可以用“其他方法”确定产品的直接排放。《细则》对于“其他方法”并无限定,只要求进口商说明使用了何种方法。这一标准看起来过于宽松了,笔者认为一定会被质疑。

问:间接排放如何报告?

答:《细则》要求报告的间接排放量是,产品生产的耗电量乘以缺省的电力排放因子。这个因子采用(一)中国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或者(二)特定区域内的定价的火电机组的平均排放强度。

请读者注意,上述第(二)选项的原文定义含糊不清,中文表述是基于笔者目前的理解,仅供参考。

问:进口商如何向欧盟提交报告?

答:欧盟会开发一个电子系统,叫做“过渡期登记系统”(CBAM Transitional Registry)用于报告的提交和管理。进口商将通过一个客户端(CBAM Trader Portal)访问系统,提交材料并接收通知。

问:生产企业如何向进口商提供数据?

答:填写欧委会提供的电子数据模板并提供给进口商。

问:报告提交后是否还可以修改?

答:可以。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个月内,进口商可以自主修改报告。也就是说,如果进口商在法定期限的最后一天提交报告,之后还有一个月的时间可以修改信息和数据。此后,如果发现报告不完整或者有错误,进口商还可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一个月内重新提交或者更正。

笔者在此强调,《细则》在这一部分逻辑混乱、语焉不详,故上述信息仅供参考。

问:如果不报告会有什么后果?

答:对于未报的碳排放量,处以每吨10—50欧元的罚款,具体金额由各成员国的CBAM执行机构视情节确定。但是如何确定未报的排放量呢?《细则》未作说明。笔者认为大概会以产品的实际进口数量乘以该产品的默认排放强度进行推算,也就是使用不利事实推定。

总体印象:

通读完《细则》的正文和附件,笔者感觉这真是一份名副其实的草稿——它的语言粗糙、逻辑散乱、存在关键定义和信息的空白,笔者是全程边读边猜。

抛开文件本身的缺点,更大的问题在于,最迟到2025年,世界各国的生产企业必须学会一套脱胎于欧盟碳市场(EU ETS)的CBAM核算规则,用以核算并分摊生产过程中的排放。如果生产企业同时也在本国的碳市场履约,就要同时应付两套核算规则。如果今后再有其他国家也搞“碳关税”,企业的负担就会更重。

(全文完)

活动预告
为了帮助各方准确地理解CBAM的方方面面(包括核算与报告),笔者将与TÜV莱茵合作,计划于7月中下旬在上海和北京举办线下培训。具体安排将于近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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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必轩

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中国碳中和5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欣孚咨询特邀顾问

wubixuan@hiwayslaw.com

微信:chitchat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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