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欧盟理事会最终批准了《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法规》(Alternative Fuels Infrastructure Regulation,AFIR),规定公路、港口、机场等交通场景需在2025年和2030年达到欧盟碳减排的目标,即到2030年比1990年减少55%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50年实现气候中和。对港口方面的主要目标为:从2030年1月起,在欧洲经济区的港口,必须为靠港的集装箱船和客船提供岸电。
同时,欧盟理事会还批准了《关于在海上运输中使用可再生和低碳燃料法规》(FuelEU Maritime),对船公司方面的要求为:从2030年1月起,集装箱船和客船有义务在欧盟主要港口靠泊时使用岸电满足船舶的电力需求。
AFIR和FuelEU Maritime两项法规于2021年7月由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提出立法草案,历时两年,由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投票批准立法草案。
2023年7月25日,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正式批准AFIR和FuelEU Maritime两项法规,通过的新法规将增加可再生能源和低碳燃料的使用,将大幅减少欧盟海事部门的碳足迹。新法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公布,并将在公布后的第20天生效。
AFIR是在2014年出台的《替代燃料基础设施指令》(Alternative Fuels Infrastructure Directive, AFID) 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
AFIR要求在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港口对靠港的集装箱船和客船,从2025年1月1日起,需提供充足的液化天然气(LNG)加注点;从2030年1月起在欧洲经济区的港口,必须为靠港集装箱船和客船提供岸电。
如下情况可豁免船舶不使用岸电和港口不提供岸电:
1、包含船舶靠离泊时间,在港停留少于2小时的船舶
2、靠港船舶使用零排放技术的
3、靠港船舶是营救人员生命的
4、在海岛上的码头电力没有接入电网的情况
“关于在海上运输中使用可再生和低碳燃料”提案(FuelEU Maritime)是2021年欧盟委员会正式提出一揽子立法与政策提案 “Fit for 55”中的一项,该提案的主要目的为:增加对可再生和低碳燃料的需求和持续使用,减少海事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使海运走上欧盟2030年和2050年气候目标的路线,并在落实欧洲气候法方面发挥基础性作用。采取措施能够确保航运业使用的燃料的温室气体强度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降低,到2025年减少2%,到2050年减少80%。
AFIR涉及的中远海运港口旗下码头包括:希腊比港PCT码头,CSP西班牙码头,CSP泽布吕赫码头。中远海运港口将继续关注码头属地政策的最新进展,做好岸电投资计划,确保在欧洲经济区(EEA※)的码头绿色低碳基础设备符合欧盟法规要求,提前做好岸电基础设施部署,为船公司提供更好服务。中远海运港口坚持以绿色铸造港航底色,重视岸电技术发展与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推动港口生态与港航经济可持续发展,助推港口绿色高质量发展。
FuelEU Maritime从2025年1月起,将强制船公司使用替代燃料。该法案适用于5000吨及以上的商船(渔船除外),涵盖船舶在欧盟港口和欧盟港口之间航行时,在船上使用的所有能源,以及从欧盟港口之外到达或离开欧盟港口的航程中使用的能源的50%。
此次通过的法规还为船舶运营商和燃料生产商提供法律确定性,并帮助启动可持续海上燃料的大规模生产,从而提升全球层面的气候目标水平。
注:欧洲经济区(European Economic Area,EEA※):由欧洲共同体12国和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中的奥地利、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5国组成,共17个国家,是当今世界最大的自由贸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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