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人际接触,有效防控新冠疫情,海关总署于2020年2月11日发布第24号公告,明确:疫情期间,收发货人在收到海关货物查验通知后,可以不到查验现场协助海关实施查验(以下简称“无陪同查验”)。
公告发布至今已有3个月,为了解各关区有关“无陪同查验”的实施情况,睿库研究中心 以问卷调查和深度访谈方式对从事货物进出口通关事项的专业人士进行了调研,相关情况汇总如下。
调研结果显示,80%受访人认为“无陪同查验”是一项好措施(其中50%认为“非常好”),说明该措施受到商界普遍欢迎。
受访样本中,相关直属关区“无陪同查验”的实施情况 :
表1 “无陪同查验”在接受调研关区的实施情况
(一)实施不充分
调研显示,十个重点海运口岸 ,仅深圳基本实现“无陪同查验”全覆盖, 其他直属海关仅在部分港区,对部分商品实施该举措或完全未实施 。
(二)便利不到位
如青岛口岸,属于检验检疫类查验的,可由查验场所协检员配合完成,货主及代理无需到场陪同,而属于关务查验的,仍需货主或代理在查验区等候查验结果,到窗口提交免费单。
受访人认为无陪同查验未能充分实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临时性:从24号署令看,无陪同查验 实施的时间限于“疫情期间”,具有明显的临时性,如口岸海关认为原有查验安排对疫情防控没有影响,不实施也无不可;
(二)实施指导欠缺:24号署令对“无陪同查验”的具体实施范围,实施步骤、和收发货人以及查验场所经营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协调等等事项没有提供具体操作指引和解决方案,基层海关不知如何实施;需要收发货人或代理对查验当中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的,没有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协助查验配套不足:对一个集装箱装载不同货品的,如海关查验仅为其中某一项的,则被查验货物的搬动、指认工作如何安排没有具体应对措施;
(四)相应法律保障不够:海关要求货主或代理在查验结果上签字,部分查验场所运营人不愿意承担因无陪同查验而产生的额外工作及法律责任;
(五)查验参与方因阻断“寻租”路径而产生抵触。
要求货主或代理查验到场,在很多情况下属于“备而不用”,对海关来说,只有方便,没有成本,而对货主或代理而言,满足海关管理要求,必须接受并逐步变成“理所当然”。但我一直认为,绝大部分的查验陪同属于无效功,应予优化。24号公告作了一次很好的试验,受到企业普遍欢迎和好评,从贸易便利化角度,希望看到无陪同查验能尽早通过法规形式实现制度化;
《京都公约》(修正)总附约标准条款3.36明确:“海关应考虑申报人在查验货物时到场或派其代表到场的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应予准许”。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则规定:“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到场”,从我国关于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出发,海关应与国际接轨尽早实现无陪同查验,把是否陪同查验变为“企业可选择,海关来决定”;
建议对深圳海关前期的查验改革及近期的无陪同查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就无陪同查验的范围确定、实施步骤、操作规范,各种特别情况的应对处理等给出具体明确答案,为各关全面推广实施无陪同查验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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