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友们大家好!
货车宝联合中物联公路货运分会,每周为卡友提供最新限行政策汇总内容。
12月26日至1月1日期间,各地货车限行政策内容主要为:
1.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上海、江西、湖北、福建、广西、云南、四川等地货车通行政策有调整;
2.广州、中山、福州、武汉、南宁等大城市进一步优化各类货车进城限制。
建议大家收藏转发,避免扣分罚款,绕路!
(征求意见稿)
为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降低高排放车辆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市决定实施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对象为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外市籍),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外。本通告中的货车是指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
二、限制通行的时间和范围: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在以下范围内每日7-24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东面:大观路(华观路至奥体路段,不含)、奥体路、广园快速路(奥体路至石化路段,不含茅岗路至石化路段)、石化路(广园快速路至黄埔东路段,不含)、黄埔东路(港湾路至石化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环城市快速路至港湾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新光快速路(全段);
西面:增槎路(石丰路至增埗桥路段,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广清高速公路段)、珠江(增埗桥至丫髻沙大桥)、增埗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鹤洞大桥以东;
北面:石丰路(不含)、石沙公路(不含)、黄石西路(不含)、机场路(黄石路至鹤龙一路,不含)、鹤龙一路(不含)、尖彭路、同泰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永泰收费站至沙太收费站段)、沙太路(华南快速路三期沙太收费站到沙河立交桥)、北环高速公路(沙河立交桥至华南快速干线路段)、华南快速干线(北环高速公路至行云街路段)、行云街、华观路(大观路以西段)以南。
上述范围不含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茅岗路、护林路(茅岗路以东路段)。
(二)自2024年1月1日起,在以下范围内每日7-24时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东面:开创大道(广深高速公路至广园快速路段,不含)、广园快速路(开创大道至石化路段)、石化路(不含)、黄埔东路(石化路至港湾路段,不含)、中山大道东(港湾路至大观路段)、东环城市快速路(中山大道东至东圃大桥段)以西;
南面:南环城市快速路(西环城市快速路至丫髻沙大桥段),珠江(丫髻沙大桥至洛溪大桥、至南沙港快速、至仑头隧道、至长洲岛、至东圃大桥段,海珠区南面、生物岛和长洲岛北面)以北;
西面:广清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龙山立交以南路段)、增槎路(不含北环高速公路至广清高速公路段)、北环高速公路(广清立交至沙贝立交路段)、西环城市快速路以东;
北面: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立交至开创大道路段)以南。
上述范围不含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华南快速干线、东南西环城市快速路、沙太路(华南快速干线三期以北路段)南往北方向。
(三)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通行。
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下道路,且不行经本市行政区域其他道路的过境车辆,不受本通告规定的限制:G4W2许广高速公路(原北二环高速公路以北段)、G1501广州绕城高速公路(原西二环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东二环高速公路)、G4京港澳高速公路(原京珠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4W广澳高速公路(原东二环高速公路、广珠北线、广珠东线)、G35济广高速公路(原广惠高速公路)、G15沈海高速公路(原广深高速公路火村以东段)、G9411莞佛高速公路(原虎门高速公路)、S105南沙港快速路(原南沙港快速路细沥立交以南段)、S302鱼黄支线(原南沙港快速路鱼黄支线)。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行的货车除遵守本通告外,还须遵守本市其他限制货车通行的规定。
四、机动车排放标准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https://www.vecc-mep.org.cn/进行查询。
五、车辆违反本通告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国Ⅲ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范围示意图
为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主城区货车限行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
载货汽车(不含皮卡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
二、限行区域及措施
1.105国道(南起南外环路交叉口,北至北外环交叉口,不含本道路)以东。
2.北外环路(西起105国道交叉口,东至长江路交叉口,不含本道路)以南。
3.长江路(北起北外环路交叉口,南至南外环交叉口,(不含本道路)以西。
4.南外环路(东起长江路交叉口,西至105国道交叉口,不含本道路)以北。
上述区域以内,7时至9时,17时至19时,禁止一切限行车辆通行;9时至17时,19时至22时,禁止中、重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危险货物运输车通行,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和中型及以下新能源载货汽车不限行。
5.核心禁行路段。兴中道全段:全天候禁止一切限行车辆通行(22时至次日7时,轻型、微型载货汽车不限行)。
三、受限制的限行车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限行时段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可以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中山分网)或登录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申请通行备案,并严格按照通行备案的时间、路线行驶。
四、限行措施设置2个月过渡期(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过渡期内,限行车辆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教育放行;2022年3月1日起,限行车辆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道路交通状况或相关政策调整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限行措施,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
附件:中山市主城区货车限行示意图
为切实加强货运车辆通行秩序和怀集县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怀集县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进一步提高通行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结合怀集县城区道路交通管理实际,自2022年12月26日起,决定对怀集县城区道路实施禁止重型、大中型货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通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车辆类型
(一)重型货车(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吨的载货汽车)、中型货车(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或者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吨且小于12吨的载货汽车)。
(二)农用运输车辆、拖拉机
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箱式和封闭货车(含新能源)、军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道路养护车、道路清障车、邮政运输车、环卫作业车等暂不列入禁限行范围。
二、禁限行范围及时间
(一)全天24小时禁止通行路段
1.解放北路、红旗路以西;
2.沿江西路以东;
3.沿江中路以北;
4.上郭大桥、怀高大桥、三江公园路段、滨江路、翠湖半岛西门路段;
以上区域除金龙一路以外全天24小时禁止中型以上货车及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通行。
(二)限时通行路段
1.每日07:00-08:30、11:30-12:30、14:00-14:30、17:00-19:00时间段禁止在以下路段通行:怀集中学至登云亭路段、金龙一路、金龙二路、工业大道龙湾至城东加油站路段、怀城大道城东加油站至金龙二路路口路段。
2.每日19:00-次日06:30时间段禁止在以下路段通行:河南东路怀城大桥下至滨江一号路段。
三、因运输生产、经营、生活必需品及城市工程建设等需要,确需在禁限行区域通行的中型以上货车,需事先到交警部门申请,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通行,确保通行安全。
四、请有关车辆驾驶员注意各禁行路段设置的禁令标牌,对违反上述禁限行管理规定的车辆,公安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6日0时起施行,原《关于怀集县城区重点路段限制重型、大中型货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通行的通告》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作废。
开平市部分路段实施中、重型货车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交通管理措施
为进一步规范国道G325线开平路段的中、重型货车通行秩序,提高通行能力,预防和减少涉货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自2023年1月1日0时起,在开平市辖区国道G325线路段实施中、重型货车靠右侧机动车道行驶的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路段
国道G325线开平市水口镇沙冈工业园红绿灯(108KM+200M)至国道G325线开平市长沙街道八一肉联厂红绿灯(121KM+100M)的双向路段。
二、实施时间
自2023年1月1日0时起,全天24小时。
三、管理措施
自2023年1月1日0时起,在上述路段通行的中、重型货车,应当靠右侧车道行驶。
(一)禁止中、重型货车占用最左侧车道行驶,车辆应当靠右侧车道依次行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禁止超车的路段,可以借用最左侧车道临时超车,超车后应当在不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迅速驶回右侧车道行驶。
(二)中、重型货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提前驶入导向车道,禁止占用最左侧车道行驶或停车等候放行信号,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时,应当依次交替通行;转弯时应当注意车辆“内轮差”盲区,确保安全后通行。
四、法律责任
从实施之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电子警察执法和现场执法等方式,对违反规定的中、重型货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依法查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安部关于稳经济、保增长、促发展政策措施,优化城市禁区车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在我区原有货车禁区通行规定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放宽部分时段的货车通行限制:
1、高峰时段07:00-09:00、16:30-18:30,所有微型和两类轻型(封闭、新能源厢式)载货汽车可通行。
2、平峰时段07:00-22:00(高峰时段除外),所有微型和两类轻型(封闭、厢式)载货汽车可通行。
二、放宽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的通行限制,允许在城市快速路除外的其它道路通行。符合要求的“皮卡车”可至车辆注册地车管所变更登记为多用途货车,享受前款通行政策。
专项作业车、低速类车辆,三轴及以上载货汽车,中、重型载货汽车全天禁止在禁区内通行。
三、因生产生活需要,受限车辆可申领通行证,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四、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货车通行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符的,以本公告为准。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
为进一步惠企便民、优化营商环境,便利城市物流配送车辆通行需求,苏州市将对2023年的货运机动车通行政策进行统一调整。为保证货运机动车限行管控政策的一致性,经研究决定:
1、推迟发放2023年度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具体发放时间和办法,将在苏州市货运机动车通行管理措施调整出台后,另行通告。
2、在2023年度货运机动车通行证发放之前,2022年度货运机动车通行证继续有效,延期使用。
江阴市公布交通公安联合超限检测点名单
为进一步适应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需要,健全治超长效机制,根据《省交通运输厅 省公安厅关于公布2022年度全省交通公安联合超限检测点名单的通知》(苏交执法〔2022〕30号)的要求,现将我市8个交通公安联合超限检测点名单通告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对货运车辆禁止和限行通行区域、路段、时段进行调整。现就我市货运车辆市区通行规定调整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
1、6时至23时禁止通行区域:
环城路(不含)合围区域以内; 环城东路(江平路至环城北路);环城南路(兴业路至通江路)
环城南路(含)以南、姜八路(含)以东、新洲路(含)以北、通江路(含)以东、沿江公路(不含)以北、站前路(不含)以西、木金路(含通江路至城东大道、不含站前路至城东大道段)以南,以上道路合围区域以内;
2、靖江市第一高级中学、靖江市城北实验学校周边禁止通行路段:
纬六路(经二路至新建北路)、经二路(纬六路至新三路)、新三路(经二路至新建北路)
二、禁限行要求
1、以上禁限行区域、路段按限行时间禁止轻型(含)以上各类载货汽车、三轮摩托车、专项作业车通行。
对确需进入禁限行区域的农副产品运输、物流配送、工程施工、油品配送、环卫作业、公共设施管养等关系民生的运输车辆凭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经审核可办理通行证,在禁限行区域按指定时间、路线通行。
2、新能源货车除06:00至9:00、16:00至19:30禁止在环城路以内区域、阳光大道(城东大道至姜八路)、中洲路(城东大道至姜八路)、通江路(木金路至新洲路)通行外,其余时段均可正常通行;
3、危险化学品运输车(不含装载油、汽、燃气等城市生活保障类的车辆)、国三(含)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各类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电动)三四轮车禁止在禁限行区域、路段内通行。
4、皮卡车(多用途货车)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本通告发布前的其它有关区域、路段通行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施行,届时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严格按交通标志标线通行,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为保障临金高速临安范围於潜北段先行顺利通车及於潜集镇的交通平稳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自2022年12月31日起,对於潜镇潜洲街(潜洲街2号即武松岭靓靓汽修至泥南线)实施黄牌货车限制通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2年12月31日起,於潜镇潜洲街(潜洲街2号即武松岭靓靓汽修至泥南线)于每日5时至22时实行禁止黄牌货车通行的措施,禁行期间禁止一切黄牌货车通行。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黄牌货车交通管制图
二、原北向南行经於潜镇往杭州、桐庐方向的黄牌货车可经临金高速先行段(於潜北段)至於潜枢纽转行杭瑞高速--杭州二绕(西复线);原南向北行经於潜镇往安徽方向的黄牌货车可提前在桐庐、富阳、杭州绕行至上述高速;原东西向行经於潜镇的黄牌货车提前绕行杭瑞高速。
三、请广大驾驶人员提前安排行驶路线,自觉遵守通告规定,遵守交通标志并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安全有序通行。
四、为保障禁行路段范围内的群众生产生活正常进行,确实需要黄牌货车运输,请到交警於潜中队办理通行证。
地址:临安区於潜镇浮玉路510号交通警察大队於潜中队
2022年12月31日20时至2023年1月1日1时,自外白渡桥/北苏州路路口起,沿北苏州路—西藏北路—北京西路—成都北路—延安东路—西藏南路—复兴东路—外马路至黄浦江边止组成的范围内(不含上述道路)禁止一切车辆通行。
临时交通管制范围示意图
延安高架路南侧江西路下匝道实施临时关闭措施(仅允许车辆从外滩隧道通行)。
交通管制期间,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准许进入交通管制范围。市公安局将根据道路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交通管制时间,扩大或缩小交通管制范围。敬请广大市民事先做好出行安排,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
为进一步缓解市区道路交通压力,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环境,保障市民出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研究决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对市区部分区域及路段限制货运车辆通行,现将具体区域及路段公告如下:
一、深圳路以南、香港路以西、上海路(含)以北、常州路以东设置为货运车辆限行区域,限制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货运车辆通行。
二、对运输普通货物(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废弃物)的微型、轻型新能源货车不限制通行。
需在限制通行区域和路段通行的货运车辆,应当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办理通行证,严禁无证上路。
已领取通行证的货运车辆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
高青县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部署要求,积极落实好货车在辖区道路通行措施,打造高青县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重新修订了《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现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2年11月30日17:00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电子邮件发送至:jgk0123@163.com。
2、信函方式寄:高青县黄河路109号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青大队。
附件:《高青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对高青县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限行区域:西外环以东(不含西外环),南外环以北(不含南外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南(不含长江路、滨河路),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
(二)限行道路:唐北路(南环路-清河路、北环路-田横路),芦姑路,国井大道(南环路-长江路)。
(三)禁行区域: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西环路以东(不含西环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北(含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南(不含北环路)。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二)4.5T及以下新能源货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三)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4.5T以上新能源货车除每日07:00-08:30、11:30-13:30、17:00-18:30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四)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07:00-08:30、11:30-13:30、17:00-18:30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五)中型、重型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5时(含)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以外的区域。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
三、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3年01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货车电子通行码已运行1年。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货车电子通行码将全面替代城区通行证(包括长期和临时,线下和线上)。目前,菏泽市域内货车电子通行码和城区通行证申领处于共存状态,自2023年1月1日起,菏泽市域内货车电子通行码将全面替代城区通行证,全部实行网上申领,实现无纸化办公。为了确保届时货车电子通行码申领顺利进行,请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尽快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或“交管12123”互联网平台体验并实际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
一、电子通行码可以分为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申请
1、个人用户可以登录“交管12123”APP为本人名下已备案的机动车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车辆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
2、企业用户可以在“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即“交管12123”互联网服务平台,网址:https://sd.122.gov.cn)为企业名下已备案的机动车批量申请城市货车通行码。企业用户可以通过人车关系绑定功能,为车辆绑定最多3个驾驶人,企业驾驶人登录“交管12123”APP后可以查看企业为本人绑定车辆申请的有效电子通行码信息。
通行码申请成功后,工作人员在集指平台完成审批,审批通过后系统核发通行码,审批不通过的,告知不通过原因。审核结果将发送消息告知用户。
一、“交管12123”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的便利之处
目前,“交管12123”APP可为用户提供“四项便捷”服务,即便捷了解城市货车禁限行管理政策、便捷了解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规定、便捷按需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便捷查看出示货车电子通行码。
便捷了解城市货车禁限行管理政策:用户通过“城市货车禁限行管理规定”板块,可以查看相关城市对不同类型货车的禁止或限制通行时段、路段等管理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出行时间和路线。
便捷了解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规定:用户在了解城市货车禁限行管理政策的基础上,确实需要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可以申请办理货车电子通行码。在办理货车通行码前,通过“城市货车通行码申领规定”板块,可以查看相关城市货车通行码的申领条件、核发时限、使用要求等规定。
便捷按需申领货车电子通行码:用户通过“申请城市货车通行码”板块,填报具体通行时段、路段或区域等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后,即可网上申请办理货车电子通行码。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据本地货车通行码管理制度,在承诺时限及时审核,并反馈处理结果。
便捷查看出示货车通行码:用户通过“查看出示货车通行码”板块,可以及时查看通行码办理进度。未通过审核的,可以查看未通过的原因,修改完善后可再次提交申请。已通过审核的,系统自动生成货车电子通行码,用户可以查看审批允许通行的时段、路段等具体信息。在路面遇到民警检查时,可以向民警出示电子通行码。
为进一步便利新能源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地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根据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公安部《2022年服务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公通字【2022】17号)及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等相关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泰安市建成区道路实际。
现取消天烛峰路(擂鼓石北街——环山路)、泮河大街(万官大街——桃花源路)两个路段新能源号牌货车禁行措施。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取消禁行时间,2023年1月1日0时起。
为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便利载货汽车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载货汽车在我市道路通行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下列桥梁、隧道和区域全日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一)武汉长江大桥、江汉桥、武汉长江二桥和三环线内所有隧道。
(二)三阳路(沿江大道至京汉大道)——京汉大道(三阳路至硚口路)——硚口路(京汉大道至沿河大道)——沿河大道(硚口路至大兴一路)——沿江大道(大兴一路至三阳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三)八一路(洪山广场环路至卓刀泉北路)——卓刀泉北路(八一路至东湖南路)——东湖南路(卓刀泉北路至东湖东路)——东湖东路——沿湖大道(落雁路至梨园广场北路)——梨园广场北路——东湖路(梨园广场北路至杏林西路)——楚汉路(杏林西路至中北路)——中北路(楚汉路至洪山广场环路)——洪山广场环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八一路、中北路、洪山广场环路除外)。
(四)澳门路(解放大道至建设大道)——建设大道(澳门路至黄浦大街)——黄浦大街(建设大道至解放大道)——解放大道(黄浦大街至澳门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
二、除本通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桥梁隧道外,三环线内其他高架桥和跨江、河、湖桥梁全日禁止载货汽车通行(本埠微型、轻型新能源载货汽车以及车长6米、总质量8吨以内的本埠中型新能源厢式载货汽车除外)。
三、除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区域、道路外,下列区域每日7:00—22:00禁止本埠载货汽车通行(本埠微型、轻型新能源载货汽车以及车长6米、总质量8吨以内的本埠中型新能源厢式载货汽车除外);每日11:00—14:00允许本埠微型、轻型载货汽车和车长6米、总质量8吨以内的中型厢式载货汽车通行。
(一)二环线及以内区域。
(二)珞狮路(雄楚大道至南湖大道)——珞狮南路——三环线(珞狮南路至光谷大道)——光谷大道(三环线至高新二路)——高新二路(光谷大道至三环线)——三环线(高新二路至珞瑜东路)——珞喻东路(三环线至光谷大道)——光谷大道(珞瑜东路至喻家湖路)——喻家湖路——团山路——鲁磨路(团山路至东湖绿道入口)——东湖绿道(鲁磨路入口至二环线广场北路路口)——二环线(广场北路至雄楚大道)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不含三环线)。
(三)杨春湖路(友谊大道至团结大道)——团结大道(杨春湖路至站前路)——黄鹤路——和谐路(白云路至黄鹤路)——白云路——团结大道列名道路及合围区域。
(四)临江大道-罗家港路-和平大道-建设八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不含临江大道)。
(五)张公堤——东西湖大道——七雄路(东西湖大道至东吴大道)——东吴大道(七雄路至金山大道)——金山大道——张柏公路合围区域(张公堤、东西湖大道、金山大道、张柏公路除外)。
(六)珞喻东路(三环线至光谷三路)——光谷三路(珞喻东路至九峰一路)——九峰一路(光谷三路至光谷五路)——光谷五路(九峰一路至高新大道)——高新大道(光谷五路至光谷三路)——光谷三路(高新大道至高新二路)——高新二路(光谷三路至三环线)——三环线(高新二路至珞喻东路)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不含三环线)。
(七)武昌大道(金龙大街至纸坊大街)——纸坊大街(武昌大道至江夏大道)——江夏大道(纸坊大街至谭鑫培路)——谭鑫培路(江夏大道至文化大道)——文化大道(谭鑫培路至金龙大街)——金龙大街(文化大道至武昌大道)合围区域(含列名道路)和101省道(江夏大道至天子山大道)。
(八)黄陂大道(黄陂大道环岛至黄陂二桥东头)——木兰大街(钓台道至黄陂大道环岛)——双凤大道(黄陂大道环岛至双凤大桥东头)——百秀街(黄陂大道至双凤大道)——百锦街(黄陂大道至双凤大道)。
(九)康居路(建设十一路至工人村路)、和居路(建设十一路至工人村路)、宜居路(康居路至和平大道)。
四、除本通告第一、二条规定的区域、道路外,外埠载货汽车通行需遵循如下规定:
(一)一环线及以内区域全日禁止通行;
(二)一环线至三环线之间区域(含三环线)每日6:00—23:00禁止通行。
(三)本通告第三条第五、六、七、八、九款所列区域、道路,每日7:00—22:00禁止通行。
五、金山大道(环湖路至九通路)全日禁止载货汽车通行,但允许新能源载货汽车通行。
六、左岸大道(江北大道段)全日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七、沌口路(车城南路至江城大道)、万家湖路(万家湖二路至东荆河路)、东荆北路(沌口路至东荆河路)、东荆二路(东荆北路至沌口一路)、东荆一路(东荆北路至万家湖路)、沌口一路(东荆河路至东荆二路)每日6:30—8:30、16:00—21:00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八、东风大道高架桥和车谷大道高架桥全日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九、车谷大道(硃山湖南路至通顺大道)、云峰大道(凤亭二路至车谷大道)全日禁止中型及以上载货汽车通行。
十、本通告所列桥梁、隧道、道路和区域全日禁止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载货汽车通行。
十一、本通告所指载货汽车为除多用途货车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外的所有载货汽车。
十二、本通告中的一环线是指武汉长江大桥——江汉桥——武胜路——解放大道——武汉长江二桥——武汉大道(徐东大街段)——中北路——中南路——武珞路合围区域(含边界道路)。
十三、本通告中的二环线是指包含二环线高架、地面层以及匝道在内的所有道路。
十四、本通告中的三环线是指包含三环线高架、地面层以及匝道在内的所有道路。
十五、除因施工、大型活动等单独发布的通告仍保留外,《关于加强我市载货汽车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19〕81号)和《关于加强金山大道(环湖路至九通路)东风大道高架桥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武公交规〔2019〕97号)废止,以本通告为准。
十六、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和公安部《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公通字〔2022〕17号),进一步便利多用途货车(俗称“皮卡车”,下同)在城市道路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便利多用途货车在我市道路通行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武汉长江隧道和武汉长江公铁隧道全日禁止通行。
二、多用途货车通行武汉长江大桥和江汉桥时,应当遵守本市关于小型载客汽车通行武汉长江大桥和江汉桥的管理规定,即:工作日7:00—22:00,多用途货车按车牌尾号分单双日通行武汉长江大桥和江汉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字母前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对应日期的通行管理措施通行。
三、本通告中的多用途货车指的是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2019)机动车结构分类中规定的“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四、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6日起施行,长期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关于黄石城区部分新增电子警察、测速、违停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点位公示如下:
一、电子警察、卡口
下列路口、路段均已安装电子警察、卡口,对路口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逆行、实线变道、闯禁令、不系安全带、拨打电话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抓拍取证。
二、违停抓拍设备
三、单点测速
《通告》中划定的禁行区域为荆门中心城区三环线以内围合区域(含三环线)。
国三及以下排放柴油货车属高排放机动车,具体是指但不限于2013年7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货车,包括微、轻、中、重型载货汽车,中、重型半挂牵引车,中、重型专项作业车,低速货车等。
对违反规定驶入禁行区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涉及应急救援、抢险救灾使用的国三及以下柴油货车不受上述限制。
在时效方面,《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考虑通过5年的实施,荆门中心城区高排放柴油货车排放状况发生转变。
5年后,我市可根据实施情况和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需求,再对《通告》内容进行延期或调整。
为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公安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市区禁限行区域通行码办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赋予与《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道路实行货车禁限行管理的通告》中“轻型货车”同等通行权。对通行车辆有高度、宽度、质量限制的路段、桥梁、隧道除外。
二、符合条件的车辆所有人,可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或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申报,经确认后核发长期通行码(有效期一年)。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缓解我市城区道路交通压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规定,决定对我市部分区域、道路货运机动车限制通行措施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天候禁止货运机动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在以下道路通行:西一环(蛟桥立交—前湖立交)、枫生快速路(前湖立交—祥云立交)段、南一环(前湖立交-洪都立交)、东一环(洪都高架)、洪腾高架。
二、每日7:00-23:00,禁止货运机动车、牵引车、专项作业车、轮式自行机械在以下区域通行:龙兴大街(枫生快速路—赣江南大道)段(含)、赣江南大道(龙兴大街—南外环)段(含)、南外环(赣江南大道—枫生快速路)段、枫生快速路(龙兴大街—南外环)段合围区域。
三、车长6米内、总质量8吨内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运机动车,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厢式和封闭式货运机动车,多用途货运机动车(“皮卡车”)不受我市货运车辆通行限制,允许正常通行。
四、本通告实施前有关货运机动车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不在本通告范围内的,依照原通告规定执行。
五、本通告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上述规定,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为进一步优化中心城区和重点景区道路交通环境,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等相关规定,结合县域道路交通实际,决定在婺源县中心城区及重点景区道路,对大中型货车等车辆进行限制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通行车辆:大中型货车、工程车、危化品运输车、低速货车。
二、限制通行区域:
(一)大鄣山路(其与江湾大道交叉口以北路段)、桃园路、詹天佑大道、由义路(其与G237国道交叉口以西路段)、紫阳东路、文公北路(其与体育路交叉口以南路段)、朱子大道(其与清华路交叉口以东、以南路段)、赋春路(其与儒林路交叉口以东、以南路段)、思口路(其与赋春路交叉口以东路段)、诗春路(其与儒林路交叉口以南路段)、金庸大道(其与思溪路交叉口以东路段)、民德路(其与诗春路交叉口以东路段)等路段及上述路段合围内的中心城区路段;
(二)G237国道穿越重点景区、城区路段(G237国道婺源县江湾镇镇头村至蚺城街道办寅川埠村路段)。
三、限制通行时段:每日6时至22时。
四、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防疫抢险救灾车、军车等特种车辆及市政车辆作业期间不受禁行规定限制。
五、因生产生活需要,确需经限行路段通行的,请致电0793-7361215(或通过微信小程序“婺源货车通”)向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预约申请,经核实后按照约定时间通行。
六、过境的管控车辆请沿G56杭瑞高速公路和G0321德上高速公路行驶。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结合电子监控抓拍、现场查处等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为确保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城区部分道路载货汽车通行管理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重中型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一)以下道路全天24小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具体为:
1.“铜盘路-华林路”(西起西二环北路口,东至六一北路口);
2.“湖滨路-湖东路”(西起西洪路口,东至湖东路下穿车行道东口);
3.“乌山路-古田路”(西起西二环中路口,东至六一中路口);
4.“鼓屏路-八一七路”(北起华林路口,南至解放大桥南桥头);
5.“五一路-五四路”(北起北二环中路口,南至江滨中大道口);
6.“北江滨大道”(西起杨桥西路口,东至联安路口);
7.“仓前路-南江滨大道”(西起三县洲大桥下路口,东至环岛路辅道口)。
(二)以下区域和道路每日6时至22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具体为:
1.二环路(含)以内区域所有道路(除上述限行道路外);
2.鼓楼区的二环路(不含)和三环路(不含)之间区域所有道路(除上述限行道路外);
3.台江区的上浦路(含)、斗池路(含)、西二环路(不含)、江滨西大道(不含)围合的区域所有道路;
4.“五四路-琴亭高架桥-秀峰路”(北起新店外环高架桥下路口,南至北二环中路口);
5.华林路(北起站前路口,南至北二环东路口);
6.站西路(北起北三环辅道口,南至华林路口);
7.沁河路(北起北三环辅道口,南至北二环东路口);
8.东浦路(西起五四路口,东至站西路口);
9.北三环辅道(西起琴亭高架桥下环岛往东100米三环主路进口匝道处,东至登云路口);
10.福马路(西起连江北路口,东至洋里路口);
11.远洋路(西起连江中路口,东至三环路国货互通);
12.浦上大道(西起建新南路口,东至闽江大道口);
13.“则徐大道-福峡路-乌龙江大桥”(北起南二环路口,南至乌龙江大桥南桥头);
14.南三环路辅道(西起福峡路口,东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门前掉头路口);
15.“金山大道-金山大桥”(西起三环路橘园洲互通,东至金山大桥东桥头);
16.闽江大道(北起妙峰路口,南至浦上大道口);
17.洪山大桥;
18.潘墩路(北起南江滨西大道口,南至福峡路口);
19.林浦路(西起后坂路林浦互通,东至三环路秀宅互通);
20.“后坂路-鼓山大桥”(南起则徐大道口,北至鼓山大桥北桥头);
21.玄南岭路(西起秀峰路口,东至涧田路口);
22.西园路(北起玄南岭路口,南至北三环辅道口);
23.涧田路(北起玄南岭路口,南至北三环辅道口)。
(三)以下区域和道路每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19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具体为:
1.二环路(不含)和三环路(含)之间区域所有道路(除上述24小时限行道路和6时至22时限行区域和道路外);
2.新104国道(西起三环路园中互通,东至马尾区白眉互通)。
(四)国庆节和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每日6时至22时,湾边大桥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
二、轻型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一)二环路(含)以内所有道路每日6时至22时禁止轻型载货汽车通行。其中轻型封闭式或厢式载货汽车,每日除7时至9时和17时至19时外,允许在二环路(含)以内所有道路通行。
(二)“北江滨大道”(西起杨桥西路口,东至联安路口)全天24小时禁止轻型自卸货车通行。
三、微型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二环路(含)以内所有道路每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19时禁止微型载货汽车通行。
四、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及国庆节等法定节假日期间,每日6时至22时,螺洲大桥、贵新隧道禁止载货汽车通行。
五、上街(高新区)辖区道路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一)迎宾路(西起国宾大道口,东至鲤鱼洲酒店门口)全天24小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
(二)以下区域和道路每日6时至22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具体为:
1.邱阳西路(含)、源江路(含)、学府南路(含)、旗山大道(含)、国宾大道(含)围合的区域所有道路;
2.旗山大道(含)、新保路(不含)、乌龙江大道(含)、建平路(含)围合的区域所有道路;
3.广贤路(西起117县道口,东至学府南路口);
4.国宾大道(西起迎宾路口,东至洪塘大桥);
5.洪塘大桥;
6.旗山大道(北起国宾大道口,南至355国道口);
7.建平路(西起高速物流园口,东至橘园洲大桥);
8.橘园洲大桥;
9.新南大道(西起智慧大道口,东至355国道口);
10.尧溪路(西起虎秀路口,东至355国道口);
11.智慧大道(北起旗山大道口,南至新南大道口);
12.117县道(北起新保路口,南至智慧大道口);
13.西侧路(北起溪源宫路口,南至建平路口);
14.溪源宫路(西起联榕路口,东至源江路口);
15.联榕路(西起溪源宫路口,东至国宾大道口);
16.乌龙江大道(北起建平路口,南至新保路口);
17.虎秀路(北起五都大道口,南至尧溪路口);
18.五都大道(西起虎秀路口,东至117县道口);
19.白漫溪路(西起智慧大道口,东至355国道口);
20.星湖路(西起虎秀路口,东至355国道口);
21.芯园路(西起智慧大道口,东至355国道口);
22.龙好公路(北起117县道口,南至白漫溪路口);
23.群升路(东起旗山大道口,西至新保路口)。
(三)以下区域和道路每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19时禁止重中型载货汽车通行,具体为:
1.旗山大道(不含)、高岐路(含)、乌龙江大道(含)、新保路(不含)围合的区域所有道路;
2.新保路(西起117县道口,东至浦上大桥);
3.浦上大桥;
4.侯官路(东起上南路口,西至联榕路口);
5.355国道(北起湾边大桥,南至117县道口);
6.117县道(东起G355国道口,西至智慧大道口);
7.白漫溪路(东起智慧大道口,西至虎秀路口);
8.龙好公路(北起江南路口,南至117县道口);
9.旗山高速收费站至新南大道连接线(南起旗山高速收费站连接线口,北至新南大道口)。
(四)上述上街(高新区)辖区重中型载货汽车限行区域和道路每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19时禁止轻型厢式货车和轻型自卸货车通行,其中龙好公路(北起117县道口,南至白漫溪路口)每日6时至22时禁止轻型厢式货车和轻型自卸货车通行。
六、专项作业车限行规定按照上述载货汽车限行规定执行。
七、鼓楼、台江、仓山、晋安行政区域(除晋安区鼓岭、宦溪、岭头、寿山、日溪等乡镇山区道路外)以内的所有道路以及新104国道主线道路(东起连江县琯头岭互通,西至三环路园中互通)全天24小时禁止三轮和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八、特殊车辆
(一)军队、警用货运车辆、新能源货车(除重型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外)、“皮卡车”、垃圾运输货车和邮政专用运输货车不受载货汽车限行规定。
(二)环卫、园林绿化、道路养护等维护作业车辆每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19时禁止在三环路(含)以内区域和上街(高新区)辖区所有道路通行,其余时间允许通行,其他道路不限行。
(三)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的载货汽车除需遵守上述载货汽车限行规定外,还需遵守福州市公安局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城区水源保护区危险化学运输车辆限行道路的通告》(榕公综〔2022〕49号)有关规定。
九、城市快速路通行规定
以下道路载货汽车(除军队、警用货运车辆、“皮卡车”、环卫、园林绿化、道路养护等市政维护作业车辆外)应靠最右侧车道通行,允许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车,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后,应驶回原车道:
1.三环主路;
2.绕城高速(西起荆溪收费站,东至桂湖收费站);
3.机二高速连接线(西起魁岐互通,东至福州东收费站);
4.“后坂路主路-鼓山大桥”(西起则徐大道口,东至国货互通);
5.“环岛路主路-三江口大桥”(西起螺洲大桥,东至三江口大桥东桥头);
6.“福湾路高架桥-湾边大桥”(北起双湖互通,南至福州南收费站);
7.“南台大道主路-螺洲大桥”(北起北园互通,南至祥谦收费站);
8.新店外环路主路(西起龙头互通,东至园中互通);
9.二环路主线道路,具体指南二环路主路、尤溪洲大桥、鳌峰大桥以及西、北二环和连江路主线高架桥。
以往有关载货汽车交通管制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并由福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决定对泉州市区道路载货汽车交通管制措施进行优化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和路段
(一)禁限行区域:坪山路以西,东湖街(含)、少林路(含)、城北路以南,城西路以东,江滨北路临漳门至刺桐大桥下、宝洲街(刺桐大桥北端至坪山路)路段以北区域内的道路。
(二)禁限行路段:滨海街(南起滨海街府西路路口,北至滨海街府东路路口)、府西路(东起府西路滨海街路口,西至府西路海星街路口)、府东路(东起府东路滨海街路口,西至府东路双垵街路口)、海星街(南起海星街府西路路口,北至海星街府东路路口)、东海隧道、坪山隧道。
二、禁限行措施
(一)每日7﹕00--9﹕00和17﹕00--19﹕00的交通高峰时段禁止载货汽车(皮卡车和新能源轻型、中型普通载货汽车除外)驶入上述区域和路段。
(二)每日7﹕00-23﹕00禁止中型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驶入上述区域和路段。
三、特定车辆通行措施
(一)皮卡车和新能源轻型、中型普通载货汽车在上述区域、路段不限行。
(二)受禁限车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区域、路段和时段内通行的,应当提前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城市货车通行码,按照指定的路线和时段通行。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等其它重点车辆的通行按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3年12月31日止。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缓解中心市区及周边路段交通拥堵,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部分货运机动车分路段、时段实施限行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区域
中心市区(双龙路以南、长兴路以北、和平路以西、世纪大道以东的区域内,不含上述路段)。
二、禁限行措施
(一)每日 7:00--9:00 和 17:00--19:00 的交通高峰时段禁止货车(皮卡车、新能源轻型货车除外)驶入上述区域和路段。
(二)每日 7:00-23:00 禁止中型载货汽车、重型载货汽车驶入上述区域和路段。
三、特定车辆通行措施
(一)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通行的时间、路段通行的,应当提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通行许可手续。
(二)工程运输车等其他重点车辆的通行按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3年12月31日止。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国发〔2022〕12号)》和公安部《2022年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助力稳住经济大盘重点措施》(公通字〔2022〕17号),进一步便利货车在南宁市市区范围城市道路通行,保障物流畅通,提升配送效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现对2019年 5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载货汽车限制通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具体通告如下:
一、取消皮卡车在市区的通行限制措施,该类车辆通行市区道路时无需再行办理车辆的区域通行证件。
二、每日6时至22时,禁止载货汽车(悬挂新能源号牌的封闭式货车、轻型厢式货车、微型厢式货车除外)、专项作业车、牵引车、挂车(旅居式挂车除外)在绕城环道以内(不包含本道路)的道路通行。公路客车依指定线路通行。上述限制通行的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南宁市城市道路区域通行证明》(以下简称“通行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三、每日7时至9时和17时至20时,禁止悬挂新能源号牌的封闭式货车、轻型厢式货车、微型厢式货车通行民族大道、竹溪大道、邕江大桥。在限制通行时段到上述道路的沿线单位、小区开展配送运输的,应当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通行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通行。
四、在确保交通安全与畅通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封闭式货车、轻型货车及车长不超过6米、车货总质量不超过8吨中型厢式货车(办理通行证的)通行时段、线路的限制,全力推动物流运输效率提升。
五、因道路(桥梁)工程设计为禁止货车通行的道路、桥梁(如青竹立交桥、清厢快速路、南湖隧道等),不受前述变更、解除限制、放宽限制的影响,仍依原设计禁止货车(皮卡车除外)通行,不受理相关通行证件办理的申请(在上述道路开展道路作业的车辆除外)。
六、本通告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本通告所称的“绕城环道”为2019年5月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第十八条定义的“绕城环道”,即由那安快速路(安吉东收费站至良庆南互通立交桥)、庆玉快速路(那安快速路至银海大道跨线桥)、银海大道、那洪大道、洪历路、三津大道、西明大桥、罗文大道、高新大道、安吉大道、高安路、G75兰海高速(安吉收费站至安吉东收费站段)组成的道路环线。
(二)皮卡车(多用途货车)指在我国现行汽车标准体系中,按照多用途货车进行生产管理。多用途货车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三)轻型、微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的载货汽车,但不包括低速汽车。
(四)厢式货车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厢体且与驾驶室各自独立的载货汽车;除翼开式车辆外,厢体的顶部应封闭、不可开启。
(五)封闭式货车指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七、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关于加强南宁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相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为进一步改进曲靖中心城区货车通行管理,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自2023年1月1日起对《曲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中心城区客货运车辆限行分流的通告》(曲公交〔2019〕35号)的部分规定进行优化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优化调整限行区域、时段、车型
(一)限行区域调整
紫云南北路(含)以西、水寨路(不含)以北、寥廓南路(含)以东、胜峰东路(含)以东、胜峰西路(含)以北、三江大道(南海子大道至翠峰西路段)(含)以南、翠峰西路(瑞和西路至三江大道段)(含)以东、瑞和西路(不含)以南、翠峰北路(瑞和西路至三江大道段)(含)以西、三江大道(寥廓北路至翠峰北路段)(含)以南、寥廓北路(含)以东、建宁东西路(含)以南;龙华北路(含)以东、龙华大道至万寿路口(含)以东、九龙西路(不含)以南、九龙南路(不含)以西、龙华东路至东风南路(不含)以西、万寿路(不含)以南以北、珠江源大道(万寿路至海源路段)(含)以西。
(二)限行时间及限行车型调整
1.轻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新能源轻型货车及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除每日早、晚交通流量高峰时段(07:00-09:00、17:30-19:30)外,在调整后的限行区域内可以通行。
2.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中型厢式货车,每日22时至次日7时可以进入限行区域内通行。
3.其余车型按照曲公交〔2019〕35号文件执行。
二、优化城市通行证(码)管理
为方便货车等限制进城的机动车驾驶人申请限行道路通行证(码),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员可通过“交管12123APP”、曲靖交警微发布公众号或者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窗口申请货车电子通行证(码)。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2年。
为更好保障物流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市道路交通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曲靖城市道路货车便利通行事项通告如下:
一、赋予皮卡车(多用途货车)与小型载客汽车同等通行权,无进城通行限制。
二、对新能源轻型货车、轻型厢式和封闭式货车、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除每日早、晚流量高峰时段外,可以进城通行。
三、遇有重大活动、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采取临时性限制措施。
货车宝货车导航提醒: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生效,有效期2年。
为进一步缓解西昌市城区的交通压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改善空气质量环境,适应城市交通发展需要,为市民创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西昌实际,对货运车辆禁限行区域路段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禁行道路:
观海路(阳光西路路口至海口路路口,含海口路)、阳光西路(三岔口南路至航天大道四段路口,含),阳光南路(阳光西路路口至阳光东路路口,含)、阳光东路(环湖北路路口至航天大道五段路口,含)三岔口南路(航天大道四段至三岔口东路路口,含)、航天大道(山丫口路口至望月大道路口,含)。
(二)限行区域:
东至望月大道(航天大道六段至一环路,不含);西至宁远大道(山丫口路口至迎宾大道路口,不含);南至南山大道、迎宾东路各平交路口(长安南路路口、广寒桥路口、胜利南路路口、风情园路路口、海滨北路路口,不含),北至一环路(G245路口至迎宾大道各平交路口,不含)以内合围区域。
(三)限行道路:
海滨中路(海滨北路路口至岗窑路口)
二、禁限行车辆:
(一)禁行车辆:重型货车、中型货车、各类农用车辆和特殊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吊车、货车教练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项作业车。
(二)限行车辆:中重型及以上货车、中重型及以上新能源货车、各类农用车辆和特殊车辆包括但不限于轮式自行专用机械、吊车、货车教练车、危化品运输车辆等专项作业车。
三、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禁行区域及道路全天24小时禁行;
限行区域及路段限行时间为每日7时至23时。
(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规进出禁限行路段的货运车辆将严肃查处,一经发现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进入城区的货运车辆应保持车身整洁,运载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水泥、混凝土等货运车辆,应采取密闭、外层覆盖等措施,不得沿途遗洒飘散、污染道路。
(四)从事鲜活粮油生活必需品配送、药品配送、邮政快递、工程抢险、道路养护、重大市政工程建设等生产生活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禁行路段通行、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通行手续后,按照指定路线、时间通行;限行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限行道路、限行时段通行、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通行手续后,按照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五)本公告中所指的新能源、轻型、中型、重型等车辆类型以车辆行驶证签注为准。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以往货运车辆禁、限行管理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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